三河市扶贫开发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河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河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扶贫脱贫办[2018]26号
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三河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2018)第25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三河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完善扶贫贷款贴息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和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根据《河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12号)、《廊坊市政府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廊政金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贷款贴息的资金,包括“到户贷款”贴息和“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循“政府推动、金融支持、扶贫贴息、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借款合同要明确贷款资金用途,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新增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严禁入股任何类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户借、户还,严禁“户贷企用”。
第五条 扶贫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扶贫龙头企业。贷款项目包括能够有效促进贫困地区主导产业发展、直接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稳定就业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产业化扶贫项目;运输、多种经营、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链带动下的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项目;光伏扶贫、科技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试点项目。
第六条 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统一领导。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会同市扶贫办、市产业扶贫办具体负责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扶贫贷款的确认和审定工作。市财政局按照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贴息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总规模。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七条 贴息资金实行贷款单位(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政策,即贷款单位(户)应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然后按季度凭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依程序向市政府金融信用办申请贷款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利率不超过当年贷款基准利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扶贫龙头企业的“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年贴息率均不超过3%。
第九条 “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以日历年度计算),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到户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十条 贷款贴息直接补贴到户、补贴到项目单位,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贷款单位(户)收取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结合当年贷款贴息资金实际发生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贴息资金规模,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贷款的贴息总额不超过贴息资金规模的50%。
第三章 贴息项目库的建立、审定
第十二条 各镇根据域内贫困户、扶贫项目单位实际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扶贫贷款对接,指导贫困户、扶贫项目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使用扶贫贷款初步意向,向市政府金融信用办申报扶贫贷款项目;燕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负责筛选域内扶贫贷款项目,并向市政府金融信用办及时申报。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会同市扶贫办、市产业扶贫办、市人行、市银监办在各镇区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项目库按季度进行更新,内容包括到户贷款、项目贷款以及是否符合贴息条件等。
第十四条 贴息项目审定程序为: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各镇区会同承贷银行向市政府金融信用办提出域内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请(包括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会同市扶贫办、市产业扶贫办、市人行、市银监办汇总各镇区上报的贴息项目,审核筛选后建立(更新)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
第十五条 贷款单位(户)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提交扶贫贷款项目贴息书面申请,并附三河市扶贫贷款贴息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承贷金融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送到市政府金融信用办。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为: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各镇区会同承贷银行指导项目单位(户)向市政府金融信用办提交贴息资金申报资料,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会同市扶贫办对资料进行审核,提交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在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内,审核确定贴息单位(户)名单及贴息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金融信用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贷款单位(户)进行审核后,要在当地(镇、村)进行七天以上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安排计划逐级统计上报省扶贫办。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贴息单位(户)名单及贴息资金额度和财政部国库管理有关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全过程监督,并对项目落实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信用办负责建立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档案。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文本材料、有关原始凭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归档内容同时上报市扶贫办、市产业扶贫办。
第六章 贴息资金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省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贴息资金安排绩效预算,确定贴息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三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绩效目标为发挥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扶贫贷款投放,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和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贴息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要分别对“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进行考核。“到户贷款”重点考核投放额度、贴息率、获得贷款的贫困户数量、贷款户占本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等指标;“项目贷款”重点考核投放额度、贴息率、辐射带动贫困户数量等指标。
第二十五条 每年5月底前,市扶贫办、市产业扶贫办、市政府金融信用办、市财政局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明确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对上年度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存档后作为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抽查县级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的备查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信用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三河市扶贫贷款贴息申请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2、三河市扶贫贷款贴息申请表(扶贫项目单位)
3、三河市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建立流程图
4、三河市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流程图
附件1:三河市扶贫贷款贴息申请表(建档立卡贫困户)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