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动能,不断增强企业软实力水平,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的奖励、补助额度按《三河市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河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促进三河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5、项目技术成熟,研发、中试、产业化阶段目标明确;
6、项目完成后必须在三河市域内进行投产。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复印件);
3、资金使用承诺书(附后);
4、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供:(1)促成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合同;(2)中介服务机构促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补贴申请表;
6、专利证书及发票;
7、其他附件。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为扶持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1、符合科技创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申报材料按申报项目分别报送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经初步审核后,统一提交市财政局。3、审核通过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批准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创新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建议,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扶持资金的预算及其资金管理,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骗取财政奖励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纳入 “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推荐申报各类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9日起施行。